“买房赠送车位突然不认了!”销售离职后开发商反悔,合同小字写着“最终解释权归我方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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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“买房赠送车位突然不认了!”销售离职后开发商反悔,合同小字写着“最终解释权归我方”

    发布日期:2025-12-17 13:44    点击次数:126

    “买房送车位,结果说变就变?!” 某地,林先生本以为喜提新房还白捡个车位,没想到销售离职,开发商一句“合同解释权归我方”,让他直接傻眼!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一起来看看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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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为保护当事人隐私,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)

    林先生去年看中了一处新楼盘,当时正赶上楼盘促销,现场销售小李拍着胸脯承诺:“现在买房,车位直接赠送,合同写明白!” 林先生一听这条件,当即刷卡定房,销售带着他签了购房合同,合同主文本确实写有“随房赠送车位”字样。

    林先生心里正乐呢:这不白赚了几万块? 但等到交房时,林先生去找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,结果前台一查,车位竟然没他的名字!

    他急了:“不是说买房送车位吗?

    合同都写着呢!” 开发商负责人面无表情,翻开合同后一页,用红笔圈出一行小字:“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。” 林先生瞬间瞪大眼睛,顿时感觉脑子有点转不过来:“合同白纸黑字写着送车位,这也能反悔?

    这真的不是在耍赖吗?!” 他再去联系当时那位热情的销售小李,才发现对方早已离职,电话也打不通。 开发商态度强硬:“我们查过,车位赠送只是销售个人承诺,协议小字已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我方,车位必须另行付费。” 林先生一时愣在原地,心想:“合同都签了,还能被一句小字推翻?!” 这件事一出,网友炸了: “买房送车位变成空头支票?” “开发商小字一写,买啥都心惊胆战!” “销售跑了,承诺全白搭,买房人太难了……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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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那么,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个问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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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:销售承诺“买房送车位”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,合同小字“最终解释权归我方”说了算吗?

    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合同应当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格式条款如果有重大利益影响,必须向对方作出明确说明,否则无效。 林先生和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主文本里,明确写着“赠送车位”,这属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。

    后面的小字“最终解释权归我方”,其实只是单方面的免责条款,并不能随意推翻主协议核心内容。 专业人士这样看:合同的小字属于格式条款,尤其是涉及消费者重大权益时,如果开发商没有用显著字体、明确告知,或者用来否定主合同的实质权利条款,这种解释权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无效。开发商不能以此为借口随意反悔,否则就是霸王条款。 此外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做出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、减轻自身责任的内容,否则无效。 专业人士还提醒,购房合同一旦签署,主协议的条款效力优先于补充说明和小字条款,尤其是销售当面承诺并写进了合同,这就是法律认可的正式约定。

    开发商如果要反悔,需要举证证明林先生存在恶意串通、虚假签约等特殊情形,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送车位的义务。 最终双方协商,下调车位价格,林先生补缴一半费用拿下车位,开发商也对格式条款作出整改,承诺以后明示所有优惠细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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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买房送车位,听起来很美好,结果变成“口头承诺+合同小字”,消费者分分钟被套路! 合同小字千万别忽略,一不小心就掉坑里;买房签字前,主文本、补充协议、附加条款都要看清楚! 有网友热议:“开发商一句‘最终解释权归我方’,那还签什么合同?

    直接写‘我说了算’得了!” 也有网友表示:“买房是大事,别光听销售嘴甜,条款不看清,吃亏只能认!” 专业人士特别提醒:签合同前,一定要要求销售就关键条款用大字、加粗并当面解释,不能光靠口头承诺,白纸黑字才算数。小字一旦藏猫腻,出了事只能自己吃亏。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?

    欢迎您留言谈谈。

    声明: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,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或虚构化处理,旨在保护个人隐私。文章仅以案例形式为大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,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指导。

    发布于:上海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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